政治雷達法律商品檢驗法 › 第35條

商品檢驗法 第35條

實施驗證登錄之商品,應符合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前項符合性評鑑程序,應包含商品設計階段及製造階段之規定。 商品適用符合性評鑑程序之模式或其組合,由標準檢驗局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商品檢驗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