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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47條

第 五 章 符合性聲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 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試驗。 二、符合性聲明或技術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不符合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公告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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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品檢驗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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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