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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 第47條
商品檢驗法 第47條
第 五 章 符合性聲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 一、未依
第四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
第四十四條
規定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試驗。 二、符合性聲明或技術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不實或不符合依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公告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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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品檢驗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0條
應施檢驗商品之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符合性聲明」的其他條文
第43條
報驗義務人應備置技術文件,以確認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並據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
第44條
適用符合性聲明之商品,其試驗應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商品係由模組化零組件組裝…
第45條
適用符合性聲明之商品,其生產者於產製過程應採取管制措施,確保其產品符合技術文件之內容,並與技…
第46條
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其保存期限,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公告定之。
第48條
依本法所為之符合性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二、…
← 第46條
看 商品檢驗法 全文
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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