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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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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48條
第 五 章 符合性聲明
依本法所為之符合性聲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經購、取樣檢驗結果不符合檢驗標準。 二、未依
第十一條
或
第十二條
規定為標示,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三、經限期提供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或樣品,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屆期仍未提供。 四、未依符合性聲明內容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五、商品經公告廢止應施檢驗或停止適用符合性聲明檢驗方式。 六、經依
第四十三條
第四項規定,經通知限期依修正後檢驗標準改正,屆期未改正完成。 七、其他嚴重違規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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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性聲明」的其他條文
第43條
報驗義務人應備置技術文件,以確認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並據以簽具符合性聲明書。技術文件及符合性聲…
第44條
適用符合性聲明之商品,其試驗應向標準檢驗局或其認可之指定試驗室辦理。商品係由模組化零組件組裝…
第45條
適用符合性聲明之商品,其生產者於產製過程應採取管制措施,確保其產品符合技術文件之內容,並與技…
第46條
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其保存期限,由標準檢驗局依商品種類公告定之。
第4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未經符合性聲明:一、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備置技術文件,或未依第四十…
← 第47條
看 商品檢驗法 全文
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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