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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53條

第 七 章 檢驗費用
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商品檢驗、審查、評鑑、登記及核發證照,應收取檢驗費、審查費、評鑑費、登記費及證照費。 前項檢驗費依費率計收者,其費率不得超過各該商品市價之千分之三。但未達最低費額者,仍依最低費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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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費用」的其他條文

第54條凡應報驗義務人之請求,派員至標準檢驗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以外之地點臨場執行檢…第55條標準檢驗局接受廠商辦理物品試驗或技術服務,應收取試驗費或服務費。第56條前三條費用之費率、費額、最低費額限制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就各種商品定之。第57條商品因檢驗不合格,其後續之倉儲、搬運、消毒、銷燬或改善等處理費用,應由生產廠場或輸出入者負擔…第58條本法所規定之各項費用,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國庫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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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