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品檢驗法 › 第62條

商品檢驗法 第62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封存、檢查、調查或檢驗。
AI 白話解釋
← 第61條看 商品檢驗法 全文第6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