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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法 第51條

依前二條規定執行檢查、調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證件。 依前二條規定受檢查、調查、檢驗或封存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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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