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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16條

第 四 章 發證
合格證書應規定有效期間者,其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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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