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 第19條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19條
第 四 章 發證
報驗義務人因合格證書遺失申請補發新證書者,應敘明遺失經過及合格證書字號並聲明作廢,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補發。 報驗義務人因輸出入商品分割批數申請換發新證書者,應繳回合格證書,向商品存置場所之檢驗機關(構)申請換發。 補發或換發之新證書,應加註原證書字號、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內銷檢驗登記號…
第11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驗機關(構)不受理其報驗:一、未依本法第十九條辦理內銷檢驗登記…
「發證」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商品經檢驗合格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合格證書。但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報驗時聲明無須發給者,得不…
第15條
(刪除)
第16條
合格證書應規定有效期間者,其有效期間自發證之日起算。
第17條
商品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間未輸出入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合格證書及有關證件於證書有效期間內,向原發…
第18條
(刪除)
第20條
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內,其所載事項有變更必要時,報驗義務人得申請變更或換發新證書。
第21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應重行報驗之商品,應將原合格證書繳回並重行報驗。但依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未…
← 第18條
看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