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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4條

申請內銷檢驗商品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發給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 依前項取得內銷檢驗商品登記證之報驗義務人有停業、歇業、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者,檢驗機關(構)得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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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