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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 第5條
商品檢驗登記及報驗發證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內銷檢驗商品登記
依本法
第十九條
指定公告須先申請內銷檢驗登記之商品,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內銷檢驗登記號碼,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得於最小包裝上標示。但自行印製商品檢驗標識者,免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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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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