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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 第2條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所稱檢驗規費,指下列各款: 一、檢驗費。 二、作業規費。 (一) 檢驗標識費。 (二) 各種證書、證明書、報告書之補發、換發或繕發副本工本費。 (三) 臨場費及其所需支出其他必要費用。 (四) 辦公時間外延長作業費用。 (五) 申請使用產品安全標誌之費用。 (六) 執行產品型式認可或試驗室認可之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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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準則依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
第3條
凡經公告應施檢驗之商品均依本準則規定計收規費。
第4條
下列物資免收檢驗費用:一、進口軍公糧食(包括黃豆在內)持有糧政機關證明者。二、援助物資持有政…
第5條
以外幣為貨款核繳檢驗費用者,按海關訂定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之買入(出口),賣出(進口)價,…
第6條
依查定或公訂價格之費額計收檢驗費者,其報驗商品不滿一單位之尾數,按一單位計算。但憑結匯證件或…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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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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