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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第6條

依查定或公訂價格之費額計收檢驗費者,其報驗商品不滿一單位之尾數, 按一單位計算。但憑結匯證件或其他銷貨證件計收檢驗費者,按總價款依 規定費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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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