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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下列物資免收檢驗費用: 一、進口軍公糧食 (包括黃豆在內) 持有糧政機關證明者。 二、援助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三、救濟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四、軍用物資持有軍事機關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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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業者應於報驗時繳驗結匯證件或其他銷貨證件,以憑計收檢驗費。未能於報驗時繳驗者,得於發證後二週…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準則依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2條本準則所稱檢驗規費,指下列各款:一、檢驗費。二、作業規費。(一)檢驗標識費。(二)各種證書、…第3條凡經公告應施檢驗之商品均依本準則規定計收規費。第5條以外幣為貨款核繳檢驗費用者,按海關訂定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之買入(出口),賣出(進口)價,…第6條依查定或公訂價格之費額計收檢驗費者,其報驗商品不滿一單位之尾數,按一單位計算。但憑結匯證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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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