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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 第9條
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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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檢驗機關(構)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其所屬轄區分局或受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
第3條
特約檢驗之受理範圍限於國內輸出之商品。國內輸出商品之特約檢驗,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4條
特約檢驗應由申請人檢具訂貨文件向檢驗機關(構)申請,經檢驗機關(構)審核後通知辦理。
第5條
特約檢驗除得於檢驗機關(構)執行外,並得派員臨場監督生產廠場檢驗。
第6條
特約檢驗視產品性質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成品取樣檢驗。二、生產過程檢驗,包括產製計畫、原料、產…
第7條
特約檢驗依申請人提出或買賣雙方約定之規範及檢驗方法檢驗,其規範、檢驗方法不明或檢驗機關(構)…
第8條
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符合規範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特約檢驗證書或證明,註明符合規範及檢驗結果…
←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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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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