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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25條

商品於查驗證明有效期間未輸出入者,報驗義務人得檢具查驗證明及有關證件於查驗證明有效期間內,向原發證檢驗機關(構)申請延展一次,延展期間以原規定有效期間為限。原發證檢驗機關(構)應於查驗證明加註延展期間之戳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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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