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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4條

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 依前項取得監視查驗檢驗商品登記證之報驗義務人有停業、歇業、行蹤不明或逾二年未申請報驗,檢驗機關(構)得予註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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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