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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 第3條
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第3條
應施監視查驗商品經標準檢驗局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
準用
第十九條
指定公告須先申請監視查驗檢驗登記者,報驗義務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報驗義務人所在地之檢驗機關(構)辦理登記: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但已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免附。 二、經公告應檢附之相關技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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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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