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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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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法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指建置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之商業事件電子書狀傳送系統。 三、傳送方:指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文書者。 四、傳送對象:指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收受文書者。 五、商業事件文書:指商業事件之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提出之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 六、訴訟文書:指法院發出之文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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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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