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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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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4條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商業事件文書,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依所定格式(附式)製作,並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限定之檔案大小及類型為之。 傳送方傳送之商業事件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對象應即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通知傳送方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一、不合前項所規定之格式或檔案類型。 二、首頁記載與傳送對象不符。 三、應添具書證而未添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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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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