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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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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第6條
商業事件文書內容或附具資料涉及預擬調解紛爭解決方案、營業秘密、秘密保持命令、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傳送方除僅傳送至法院外,得限定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及傳送對象傳送之。 法院認他造有知悉前項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必要時,得將該文書或附具資料之全部或一部傳送之。 法院於前項傳送前,應使第一項之原傳送方有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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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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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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