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施行前由法院行調解程序之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行訴訟程序者,應分別將事件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本法施行後,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三項起訴之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