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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施行前經法院發支付命令之商業事件,債務人於本法施行後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適用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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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