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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71條

第 五 章 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
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
AI 白話解釋

「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72條最高法院不得以商業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裁判。第73條商業事件之上訴程序,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第74條商業事件之抗告程序,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八十三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四百八…第75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專家證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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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