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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第2條
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法院:指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遠距審理:指法院認為適當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審理設備進行商業事件之直接審理。 三、遠距審理設備:指陳述人所在處所與法院間,以聲音及影像直接審理之相互傳送科技設備。 四、陳述人:指法院利用遠距審理設備,使其為陳述或受訊問之當事人、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程序代理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等其他程序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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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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