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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4條

法院進行遠距審理前,應確認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受審理端處所及陳述人之時間可配合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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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