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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4條

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法院選任為程序代理人且符合前二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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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