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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第6條

法院認被選任之律師不適任者,得予解任,另行選任之。 法院為前項解任裁定前,應使被選任之律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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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