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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12條

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項目之建檔。 二、記帳憑證之登錄。 三、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 四、會計分錄之過帳。 五、各種帳冊、表單與財務報表之顯示及列印功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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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