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公司、行號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情事之一,經查明屬實者,應由理事會通過後註銷其會籍,並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發證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改業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