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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行號登記發給證照時,應副知該公司、行號營業所在地之商業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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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