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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公司、行號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領得登記證照後,其登記之業務項目尚有未開始經營者,經該業務之商業同業公會理事會查明屬實,得決議暫緩其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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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