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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3條

第 六 章 監督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為處分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4條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團體會員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依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章…

「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42條商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之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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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