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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第 五 章 商業會
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所屬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該會得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準用本法第三十條就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依地域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按比例選出代表,再與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合開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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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的其他條文

第39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定之常年會費標準,準用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第41條各級商業會,除本章規定外,準用第二章、第三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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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