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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第 六 章 監督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之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3條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發起組織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

「監督」的其他條文

第43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為處分時,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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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