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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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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 一 節 設立
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商業同業公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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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五日內,造具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
「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5條
依本法第十條發起組織商業同業公會,應以同業之公司、行號為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
第6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公司、行號狀況。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
← 第6條
看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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