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 第5條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 一 節 設立
依本法第十條發起組織商業同業公會,應以同業之公司、行號為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照影本,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前項所稱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辦理委託服務事項,應接受委託機關或團體之指導、監督。

「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6條籌備會之任務如下: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公司、行號狀況。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第7條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
← 第4條看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