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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 一 節 設立
商業同業公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籌備及成立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將章程、會員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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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的其他條文

第8條在同一縣(市)、直轄市或全國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同業公司、行號達五家以…第9條同一區域內之同類商業同業公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第11條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名稱。二、宗旨。三、區域。四、會址。五、任務。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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