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商業團體法 › 第11條

商業團體法 第11條

商業同業公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資格及其入會、退會手續。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之名額及其產生標準。 十、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選任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之訂定及修改。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商業團體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