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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16條

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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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