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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17條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 二 節 會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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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的其他條文

第12條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第13條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第14條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第15條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第16條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公司、行號因…第18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第19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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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