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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 二 節 會員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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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工廠設有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第14條公司、行號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第15條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第16條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公司、行號因…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三、…第18條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第19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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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