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商業團體法 › 第22條

商業團體法 第22條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 三 節 職員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AI 白話解釋

「職員」的其他條文

第20條商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第21條理、監事會,依照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章程之規定,分別執行職務。第23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第24條理事、監事為無給職。第25條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代表資…第26條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 第21條看 商業團體法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