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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25條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 第 三 節 職員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公司、行號,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或註銷會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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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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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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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商業同業公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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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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