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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商業團體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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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商業團體,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第2條商業團體為法人。第3條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一、商業同業公會:(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第4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由經濟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調整時亦同。第6條縣(市)商業會及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商業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其…第7條商業團體會址應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商業團體經會員大會決議,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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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