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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55條

縣(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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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