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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58條

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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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