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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60條

各級商業會之出席代表,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團體會員各依其所負擔經費之比例,產生代表人數,於章程中定之。 二、公司、行號會員以一人為限,由負責人或經理人充任之;其所產生理事、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商業會應有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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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