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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45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但商業得自願自一百零三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適用本準則。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條第十七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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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