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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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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2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但商業自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開始日起,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得自願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三條
、
第九條
至
第十四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八條
、
第二十四條之一
至
第二十六條
及
第二十八條
規定辦理,並從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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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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