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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44條

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通過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予揭露。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四、生產能量之重大變動。 五、產銷政策之重大變動。 六、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七、重大災害損失。 八、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九、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組織之重要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未來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重要事項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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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